开发商自留地须交物业费

[来源:北京晚报] [作者:不详] [日期:09-08-05] [热度:]    文字大小:  
核心提示: 房地产开发商因为不接受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,拒绝交纳自留底商的物业费。为此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诉至法院,要求开发商交纳拖欠的物业费27.7万元及相应利息。记者今天获悉,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..

房地产开发商因为不接受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,拒绝交纳自留底商的物业费。为此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诉至法院,要求开发商交纳拖欠的物业费27.7万元及相应利息。记者今天获悉,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。

位于海淀区交大东路的某小区是独栋小区。该小区业委会经业主选举产生。因前期物业撤离,经业主大会决议,自2007年开始该小区实行自治自管,由业委会 自聘物业人员进行物业服务和管理,物业费标准也从2.74元/平方米降至2元/平方米。至2007年底,小区物业费交费率为94%。业委会表示,小区楼底 地下一层及底商均为开发商自留,作为小区业主之一,开发商一直未交纳物业费,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延期交纳的利息。

开发商认为,业主与业主团体之间因内部管理关系发生纠纷的,当事人应当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,而不是法院管辖。开发商没有接受过业委会的服务,业委会也不具有物业服务资格,不能做物业服务企业能做的实际工作。据此不同意交纳物业费。

法 院经审理认为,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负责本小区的物业服务,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,该项权利可依民事诉讼获得保护。小区多数业主决定自治自管,这 一选择权利,得到了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的承认,这就从根本上排斥了必须由专业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。小区的物业服务是多种服务的集合,房地 产开发商以其没有接受物业服务而拒绝支付物业费,不履行其对小区公共事务分担的责任,违反了业主应当承担的义务。

据此,一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向业主委员会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27.7万元。

页面收藏到: [QQ书签] [新浪ViVi] [Poco]

相关文章

   出租信息 - 求租信息 - 出售信息 - 求购信息 - 房产文档下载 - 房产中介 - 房产社区 - 免责声明 - 回顶部